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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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古交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晋0181民初55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亮,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鹏,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忠(系被告***父亲),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将钱出借给被告***,后被告归还过部分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9740元;2.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0年5月15日的利息12616.66元,并支付原告从2020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清原告全部本息之日的利息(按本金339740元,月利息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0年8月18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23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3293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小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婷 书记员 王军尧 书记员 王军尧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