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合同书》; 二、限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将上述合同确定的新款P863豪华控制系统、动态显示屏等货物返还给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收取的原告的货款23500.00元返还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