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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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温宿县佳木镇天和农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2民初3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温宿县佳木镇天和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核桃树受损减产损失37940.63元、评估费5000元,合计42940.53元; 三、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温宿县佳木镇天和农场赔偿被上诉人***核桃损失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温宿县佳木镇天和农场、***负担488元,***负担5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9.65元,由温宿县佳木镇天和农场、***负担976.65元,***负担10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3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