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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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额敏县宝路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2019)新4221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曾文斌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2019)新4221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额敏县宝路驰商贸有限公司、***、唐江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车款216000元,支付违约金43200元,合计人民币259200元,被告额敏县宝路驰商贸有限公司、***、唐江玲互负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额敏县宝路驰商贸有限公司、***、唐江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车款196000元,支付违约金39200元,合计235200元,额敏县宝路驰商贸有限公司、***、唐江玲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88元,合计8232元,由上诉人额敏县宝路驰商贸有限公司、***、唐江玲负担6065元,被上诉人***负担21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3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