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额敏县宝路驰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2019)新4221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曾文斌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2019)新4221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额敏县宝路驰商贸有限公司、***、唐江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车款216000元,支付违约金43200元,合计人民币259200元,被告额敏县宝路驰商贸有限公司、***、唐江玲互负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额敏县宝路驰商贸有限公司、***、唐江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车款196000元,支付违约金39200元,合计235200元,额敏县宝路驰商贸有限公司、***、唐江玲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88元,合计8232元,由上诉人额敏县宝路驰商贸有限公司、***、唐江玲负担6065元,被上诉人***负担21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23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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