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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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仕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垫付租金275,153.63元(3,031,838.63元-2,756,685元); 二、被告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息51,189.58元(275,153.63元×4.75%÷12个月×47个月); 三、被告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275,153.6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起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为计算标准,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799,143.5元,给付金额326,342.2元,占诉讼标的的40%,应收案件受理费11,791.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074.86元,被告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71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1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