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花·达吾尔各项损失24,501.7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原告金花·达吾尔损失580元。 三、驳回原告金花·达吾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1元,减半收取555.05元,被告***负担265.66元,原告金花·达吾尔负担289.39元(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