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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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79,637.4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5元,由原告***负担5187元,由被告***、***负担45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9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