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尼勒克县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爱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71,499.3元;

二、被告张爱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18元,减半收取7359元,由原告***、***负担4879元,被告张爱歧负担2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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