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4202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189XXXXXXXX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157XXXXXXXX。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151XXXXXX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42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380173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202元,合计13963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于2020年4月24日至7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开设有账户但无存款,对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3、于2020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使用权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0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未执行标的1396375元,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努尔古丽

审判员 李新星

审判员 巴合提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维乾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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