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濮阳市万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泽普县东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泽普县东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输费212,079.50元(贰拾壹万贰仟零柒拾玖元伍角整);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511元,由原告***负担1,559元,被告泽普县东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1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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