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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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新疆嘉诚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叶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秀珍支付原告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34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于秀珍支付原告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至2019年8月7日的借款利息483745.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于秀珍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348000元利息(从2019年8月8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利率按照合同约定借款期内利率+合同约定借款期内利率×50%计算); 四、如被告***、于秀珍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就被告***、于秀珍所抵押的位于叶城县阿克塔什750亩土地截至2039年12月30日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85.71元,减半收取计10642.85元,由被告***、于秀珍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9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