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红翔林草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众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9)宁0221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

二、由宁夏红翔林草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67636元;

三、由宁夏红翔林草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67636元的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息4.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期间利息;

四、驳回***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48元,由宁夏红翔林草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48元,由***负担11000元。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13458元,由***负担11000元,由宁夏红翔林草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58元;二审宁夏红翔林草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7894元,由宁夏红翔林草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由***负担894元。鉴定费24000元,由宁夏红翔林草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由***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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