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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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9)宁0221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 二、由宁夏红翔林草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67636元; 三、由宁夏红翔林草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67636元的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息4.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期间利息; 四、驳回***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48元,由宁夏红翔林草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48元,由***负担11000元。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13458元,由***负担11000元,由宁夏红翔林草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58元;二审宁夏红翔林草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7894元,由宁夏红翔林草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由***负担894元。鉴定费24000元,由宁夏红翔林草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由***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