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津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宿州马鞍山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给原告安徽津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计5000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被告***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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