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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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250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本院拟将本案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普通,并于2020年7月17日向原告***送达《灵武市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25元。如逾期未补交,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接到通知书后,经本院一再催促,截止2020年8月6日尚未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伟 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王佳轩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