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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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额茹勒酒业有限公司 济南加尔惠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加尔惠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2520元,原告同时将案涉辽金雄风酒6件退还被告济南加尔惠贸易有限公司。 二、被告济南加尔惠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额茹勒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52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元、公告费390元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