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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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35元、误工费1669元、交通费208元,共计261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83.4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