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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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货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登记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货公司名下的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6080股(股东编号:B882680965,股票账户登记名称:广西百货,截止2018年6月13日为46080股,由2002年8月转让的10000股社会法人股增加所致,每股折价3元)法人股及相应分红归原告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二、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货公司协助原告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述股份的过户手续。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264元,由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货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