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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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21民初140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2020年8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金军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晓悦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