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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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港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港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西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068.2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5元,广西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西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