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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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负担1,475元,由被告***负担4,425元、***负担5,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