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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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3661021909122XX的《个人借款合同》,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 二、被告***、***国庆、***归还借款本金37万元给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三、被告***、***国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5339.75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5月29日止为15339.75元;2020年5月30日起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给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四、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有权以被告***提供的贷款抵押物即桂林市临桂区民鑫·飞虎林居5幢8层01号房屋[不动产产权证书号:桂(2018)临桂区不动产权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之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080元,减半收取计3540元,由被告***、***国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8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