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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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沧州恒达调味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商品装潢相近似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天津市静海区福乐万家副食店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商品装潢相近似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沧州恒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0元;

四、被告天津市静海区福乐万家副食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五、驳回原告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由被告沧州恒达调味品有限公司负担2780元,由被告天津市静海区福乐万家副食店负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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