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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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办证费预收款15000元、税费7191元,合计22191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221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2年10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