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民事令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青2802民督31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9年3月5日被申请人***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4000元,并当即写下借条一份,承诺每月还款2000元,于2021年1月还清全部借款,如第一笔借款到期不还,原告可以一次性索要全部借款14000元.可是至今被申请人未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还钱。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特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借款人民币14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14000元。

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图秀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海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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