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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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青2802民督31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9年3月5日被申请人***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4000元,并当即写下借条一份,承诺每月还款2000元,于2021年1月还清全部借款,如第一笔借款到期不还,原告可以一次性索要全部借款14000元.可是至今被申请人未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还钱。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特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借款人民币14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14000元。 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图秀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海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