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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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平市联胜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分公司 广西玮力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桂平市人民法院(2020)桂088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桂平市人民法院(2020)桂088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西桂平市联胜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分公司(违约金计算:以252024.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9元,由上诉人广西桂平市联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广西桂平市联胜食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