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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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返还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1、截止2020年5月31日利息为7,280.9元;2、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11.7%计付),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