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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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广西南宁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南宁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25.28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南宁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宁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23.5元,由被告***负担1.5元并迳付原告广西南宁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