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809.6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03月28日,利息1776.33元、罚息827.46元、复利116.3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原被告间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本息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