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滦平县大宇高速车辆清障救援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滦平县大宇高速车辆清障救援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1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9.267500‰计算,自2015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3日止)、逾期利息(按原定利率150%计算,自2016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6日止);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被告滦平县大宇高速车辆清障救援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45.00元,由被告滦平县大宇高速车辆清障救援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