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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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东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 唐山春兴不锈钢冷轧镜面薄板有限公司 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河北东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382552.45元,并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按9.2625%计收利息、罚息; 原告河北东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山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冀唐国用(2008)第8349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在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对所得价款在TS01(高抵)20150040《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唐山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春兴不锈钢冷轧镜面薄板有限公司对判项一在TS01(高保)20150163-11《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判项一在TS01(高保)20160111-11《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河北东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712.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唐山春兴不锈钢冷轧镜面薄板有限公司、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