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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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停止对本院作出的(2017)冀01民初87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冀01执保8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关于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原河北省国土资源厅)4615.53万元采矿权价款退款的执行,解除对上述财产查封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张泽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2019)冀01执异116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案件受理费27257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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