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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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河北省新合作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遵化市绿野饮料有限公司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环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55322934.29元及截至2017年2月1日利息共计5263523.49元,并自2017年2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821万元为基数按编号为2014唐银贷字第FC04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3928万元为基数按编号为2015唐银贷字第FC00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994.293429万元为基数按编号为2016唐银贷字第H100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4500万元为基数按编号为2016唐银贷字第H100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3945万元为基数按编号为2016唐银贷字第H00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编号为2016唐银贷字第H100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344万元为基数按编号为2016唐银贷字第H09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判项一在3945万元及以3945万元为基数按编号为2016唐银贷字第H00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判项一在2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被告***所持有的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的23.23%的股权享有质权,有权在出质权利拍卖、变卖后对所得价款对判项一在248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遵化市绿野饮料有限公司对判项一在100009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遵化市绿野饮料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被告河北省新合作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的35%的股权享有质权,有权在出质权利拍卖、变卖后对所得价款对判项一在374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河北省新合作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被告河北环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的8%的股权享有质权,有权在出质权利拍卖、变卖后对所得价款对判项一在85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河北环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遵化市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遵化房权证遵镇字第××号;土地证号为:遵国用(2008)第413-&tim**;×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在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对判项一在9821万元及以9821万元为基数按编号为2014唐银贷字第FC04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遵化市口北侧办公用房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为:遵房权证遵镇字第××号)、坐落于遵化市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遵房权证遵镇字第××号、遵化房权证遵镇字第××号;土地证号为:遵国用(2006)第&tim**;×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在拍卖、变卖后对所得价款在1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编号为2015唐银最抵字第F003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中载明的蓝猫公司存放、保管、使用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有权在拍卖、变卖后对所得价款在1161015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编号为2016唐银最抵字第H1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中载明的蓝猫公司存放、保管、使用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有权在拍卖、变卖后对所得价款在55466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编号为2017唐银最抵字第H0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中载明的蓝猫公司存放、保管、使用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有权在拍卖、变卖后对所得价款在2264305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编号为2017唐银最抵字第H0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中载明的蓝猫公司存放、保管、使用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有权在拍卖、变卖后对所得价款在5150048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982.29元由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遵化市绿野饮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239050元承担连带责任、河北省新合作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中228900元承担连带责任、河北环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71650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