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
唐山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冀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河北金达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唐山市曹妃甸区港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7331.8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57331.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62元,由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人民政府负担4600元,由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南区分局负担34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59元,由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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