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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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北京金启元红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总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5619.1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733.5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