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丰腾达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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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328532.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长丰腾达运输有限公司1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0元,本院减半收取3530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合肥公司负担330元,被告***、滕达公司负担3000元,原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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