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穰东加油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穰东加油站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号为第13679117号、第13679120号、第41842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穰东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穰东加油站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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