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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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水总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反诉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莆田市木兰溪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款人民币85831.8元及该款自2019年7月2日起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7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72.9元,均由原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