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市汇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 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水木阳光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2月14日的利息1,969,903.89元,合计5,969,903.89元,并给付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不得超过尚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所得的金额); 二、被告朝阳市汇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辽宁水木阳光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以位于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长宝村的林权、林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编号17-04,面积8.9公顷,价值947.2万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53,589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辽宁辽西红豆杉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水木阳光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市汇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