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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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祥特种管道有限公司 辽宁祥宇特种管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祥宇特种管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贷款本金14,484,740.50元,截止到2019年11月9日的利息592,806.68元;并从2019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对被告辽宁祥宇特种管道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不动产登记证明:辽2018大洼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23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长春高祥特种管道有限公司、***、***在被告辽宁祥宇特种管道有限公司不能足额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65.00元,减半收取56,132.50元,由被告辽宁祥宇特种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