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佳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丹东鸭绿江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民抗38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河北佳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25号恒大城7-2-2202。 法定代表人:赵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丹东鸭绿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齐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铭成,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河北佳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丹东鸭绿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6民终1959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辽检民(行)监[2020]2100000003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韩梅 审判员邵寒 审判员李舒宇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玲玲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