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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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昌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6283.13元; 二、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昌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576283.1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7月11日为27226.98元; 三、被告大连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176283.13元范围内对原告大连昌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大连昌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6元,公告费1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281元,由原告大连昌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696元,由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85元(被告大连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该部分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