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保利(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物业费17230.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200元; 三、驳回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