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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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河北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旭训工程款4855213元; 二、被告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旭训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85521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21元,由原告孙旭训负担8280元。被告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6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