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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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5572号 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修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成,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女。 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铁军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钱霞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