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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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东祥实业有限公司 淄博昕洋服装有限公司 山东兰天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21执恢4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兰天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93993。 法定代表人:田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东祥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昕洋服装有限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26716684-3。 法定代表人:张同文,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山东兰天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东祥实业有限公司、淄博昕洋服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桓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淄博东祥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淄博兰天服装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2378762.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淄博东祥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淄博兰天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2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淄博昕洋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在2401272.60元范围内对被告淄博东祥实业有限公司清偿不能的部分承担1/3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在2401272.60元范围内对被告淄博东祥实业有限公司清偿不能的部分承担1/3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淄博兰天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0元,由被告淄博东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淄博昕洋服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经过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19年9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淄博东祥实业有限公司、淄博昕洋服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淄博昕洋服装有限公司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与本案标的相差较大,暂未处置。被执行人淄博东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桓台县田庄镇高楼村土地一宗及地上附属物,已查封,经一拍流拍后,申请人申请以流拍价1070000.00元以物抵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淄博东祥实业有限公司、淄博昕洋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淄博东祥实业有限公司、淄博昕洋服装有限公司会纳入限制高消费,期限为60个月。 4、2020年8月15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标的93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淄博东祥实业有限公司、淄博昕洋服装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兰天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封刚远 审判员孙翠红 审判员甘丽静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健 |
裁判日期 | 2020-08-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