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瑞丰五一超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宜昌瑞丰五一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退还保证金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向***支付利息损失至债务清偿时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以认缴出资额540000元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3元,公告费610元,合计1503元由被告宜昌瑞丰五一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