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或价值相当财产在19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期限一年。 保全期间,被申请人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允许,不能对上述财产进行赠与、支取、转移、抵押等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