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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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凌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凌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2930558元并支付利息(以29305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凌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33元,由原告合肥凌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