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北大荒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78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十项; 二、变更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78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为:北大荒融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胜德利律所代理费利息(以16,78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6,491.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96,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87,64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3,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1,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款项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审案件受理费5,458.00元,由黑龙江北大荒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