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
黑龙江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一手】字【工】行【大直】支行【2015】年【0092】号)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借款本金161007.7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2月21日产生利息3351.41元,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黑龙江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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